見到阿富汗如今的局勢,令我想起20年前在電視台新聞部工作,有同事第一時間進入了北方聯盟控制區,看到他傳回來的影片,見到漫山遍野都是美國支持的北方聯盟軍隊,他們穿着簇新綠色軍服,手上拿着自動武器,在當地不少人可用簡單英語溝通,令我赫然感到,這完全是一場美國支持的戰爭。
阿富汗的塔利班是一個原教旨主義政治軍事組織,名字的本意是「神學士」,他們主要由佔阿富汗40%人口的普什圖族組成。美國在911事件後認定拉登躲藏在阿富汗,向當時執政的塔利班政權索要拉登未果,就決定向阿富汗出兵。基於「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的原則,美國支持阿富汗北部的各種族組成北方聯盟,對抗塔利班政府。
美國的戰爭是這樣打的,派CIA人員跟隨北方聯盟的軍隊走在最前線,到接近塔利班政府軍的據點時,CIA人員以激光定位,鎖定塔利班政府軍的位置,美國的B52型轟炸機就從後方飛到,地氈式轟炸血洗塔利班的陣地。在軍事力量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推翻了塔利班政府,展開了美國支持的傀儡政權20年的統治。
到2017年特朗普上台,覺得美國在阿富汗做的是賠款生意,開始決定撤軍。到拜登接任,新冠疫情令美國財政緊絀,只能維持撤軍的決定,就一手導演這場阿富汗政權崩潰的災難。
阿富汗翻盤的情況和越南一樣,美軍一走,傀儡政府倒台,有幾件事情值得一書。
1.為什麼阿富汗政府軍崩潰得這麼快?塔利班在阿富汗攻城掠地的速度,連新聞報道也追不上,不足一個月就將整個國家拿下,攻佔首都喀布爾也只是一兩天的時間。一個多月前,美國總統拜登還自信地向媒體承諾,「喀布爾可不是西貢」、「30萬阿富汗政府軍受過良好訓練,有能力阻止塔利班」。快速潰敗的答案只有一個,阿富汗政府軍根本沒有抵抗,沒有真正的戰鬥。政府軍只是收錢的僱傭兵,到真正要打仗時就跑光了。塔利班攻入喀布爾,和1949年中共軍隊入北平一樣,早已和駐守北平的傅作義講好數了。美國20年投資阿富汗,花了一萬億美元,養出如此一支廢軍,不會感到羞愧嗎?
2.為何美國過去60年,在全球不同地區都扶不起一個傀儡政權?從上世紀60年代美國參與越戰開始,到近年的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利比亞戰爭、敘利亞戰爭,美國在這些戰爭中有贏有輸,但即使成功推翻當地政權,長期扶植新政權,但都沒有一個成功。這些傀儡政權都是扶不起的阿斗,美國一走就不堪一擊。結論是美國入侵式的軍事行動,沒有一個能帶來持久的和平,沒有一個能培植出親美而穩定的政權。美國可以摧毁一個國家,美國不能建立一個國家。
3.為什麼阿富汗事件對美國造成的傷害,會比想像中大?當大家都注意到美國花了20年的時間,用了1萬億美元,死了2000多個美軍,認為美國賠光了血本的時候,這還未講到真正的傷害,最大的傷害是對「信任」的傷害。拜登上台後,重返部份國際協議,重新加入世衛等國際組織,又在歐洲、亞洲稱「我回來了」。不過美國不理盟友從阿富汗撤軍,當美國人及曾經支援美國的阿富汗人極其狼狽地搶上喀布爾的運輸機時,拜登卻仍然在大衛營渡假。美國行為令人寒心,從當年越南的阮文紹政權,到敘利亞的庫爾德族,再到阿富汗的總統加尼,美國為了本身利益要撤退時,這些人就會成為犧牲品,這就是美國盟友的下場。
阿富汗事件震動台灣,開始時當地還有一點事不關己的感覺,後來越來越多人講台灣很像阿富汗,總有一天被美國拋棄。
國民黨的趙少康直言,小心阿富汗是台灣的前車之鑑,民進黨灌輸台灣人「打了美國會來救」的一廂情願想法,台灣如果不想成為第二個阿富汗,就要在「和」「戰」之間想清楚。
今日阿富汗,明日台灣。民進黨還在玩台獨,找美國做靠山,台北的「西貢時刻」,就會到來。
李彤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