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揸正來做  扭轉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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揸正來做  扭轉歪風

2021年09月01日 19:47 最後更新:19:57

歌手何韻詩之前在2014年佔中示威和2019年協助反對派35+宣傳,本來已有違法之嫌,但藝術中心壽臣劇院,早前還租場給她搞演唱會,自然備受批評。

最新消息是何韻詩在Facebook表示,在8月31日收到香港藝術中心以場地租借合約之條款22(c)為由,臨時取消9月6日至12日租用壽臣劇院表演場地的預訂。

租借合約22(c)指,「租場人士如不符合約條件,或公眾秩序或公眾安全可能在表演時受到影響,經理人可以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租約,停止租用場地。」

何韻詩反指,藝術中心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及解釋,說明表演在哪方面觸犯此條款。她引述藝術中心回覆指:「藝術中心管理層有責任緊遵相關法例及關注近期社會的發展情況。」

何韻詩堅決反對有關決定,表示無法認同,稱仔細檢視過是次演出的內容以及已公佈的宣傳資料,當中絕無危害公眾秩序及安全,以及觸犯法例的可能性。

她表示:「在無法解釋的突變和紅線下,尚未成為的Show,不受場地所限的網上直播,將如期於9月12日晚上8時進行」。

何韻詩在網上直播和在壽臣劇院表演,主要分別是開實體演唱會收到入場費而已。若她的本意是純粹分享音樂,網上直播或許效果更佳。

藝術中心取消何韻詩訂場,惹起一點爭議:

1. 何韻詩過去行為未被起訴,為何取消她的訂場?未起訴不等如不起訴,特別是在2014年佔中最後一天,何韻詩在示威現場被捕,她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的行為相當明顯,當時政府不敢、不想起訴,不等如今天政府不敢、不可起訴。

2. 為何取消涉嫌違法人士搞公眾活動?關鍵是要防範風險。藝術中心租出場地,有場主的責任,確保活動舉行時公眾秩序或公眾安全不會受影響,確保活動不會違反法律、例如《港區國安法》。試想如演唱會變成一場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活動,場主可能有「協助及教唆」觸犯《港區國安法》的責任。

另外若現場起了衝突,警方到場執法,有人受到人身傷害,參加者可能可以起訴場主明知何韻詩有涉嫌法的往績,為何仍容許她租場?

2016年6月法國化妝品牌「蘭蔻」(Lancôme)的香港分公司本來想為何韻詩搞一場小型音樂會,但引起香港網民反彈,指何涉嫌違法佔中,為何要支持她搞演唱會。最後「蘭蔻」取消那場音樂會,除了怕影響生意之外,也是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

3. 政府機構開始揸正來做。過去遇到這種情況,政府部門也好,公營機構也好,會一句話「我按規矩租場給何韻詩」,之後就闊佬懶理,即使有反對聲音,都不會採取行動。但如今時宜世易,相關機構都提高警覺,揸正來做了。

4. 最後有人會問,為何政府要搞到這樣嚴?這是一個政治判斷,政府好軟,對家會否停手呢?還是政府一縮,對方又會重新湧出來呢?

樹德務滋,除惡務盡,古有明訓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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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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