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話特區政府做事慢,有時真是很慢。
特區政府終於公布香港健康碼安排,將於下周五(12月10日)早上9時起開放網上申請註冊。市民須實名登記,申報居住地址及出行紀錄。政府亦同步更新「安心出行」版本。據說香港和內地有望在聖誕節前後落實有限度通關,搞好「港康碼」,是通關的必要前提條件。
問題是「港康碼」為何如今才推出?
去年政府已經話要搞「港康碼」,連個App的版面設計也搞了出來。去年8月28日,創新及科技局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表示,特區政府正與廣東省政府和澳門政府研究,在疫情穩定後,逐步有序恢復粵、港、澳人員往來。特區政府其中一項準備工作是開發「香港健康碼」系統,讓本港認可的檢測機構可上載合資格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有效核酸檢測結果。市民入內地或澳門時,可以將「港康碼」轉換至廣東省「粵康碼」或澳門白「澳康碼」,作入境廣東省或澳門的健康申報用途。
講了1年3個月,「港康碼」如今才推出,寫個App要這麼長時間?
當然不是了。「港康碼」拖了一年多才推出,可以當作IT問題、當作行政問題、或者是政治問題。這麼大件事,好難叫做IT的去食死貓,行政層面都無能力拖這麼長時間,當然是政治問題了。
要分析這個「政治問題」,可以由「對照組」澳門說起。澳門去年內地疫情受控後不久,在去年5月已搞起「澳康碼」,到6月內地抗疫權威鍾南山曾於去澳門指導防疫工作,以及「澳康碼」與內地的健康碼對接,接著很快就和內地通關了。我當時心想,為何香港無請鍾南山過來訪問指導?
我見澳門通到關,香港只是眼望望,就找澳門朋友了解一下。一問之下,發現「澳康碼」和內地的健康碼還是有差異的,內地健康碼有定位追蹤功能,但澳門政府怕當地人不接受,所以「澳康碼」亦沒有定位追蹤功能,但外型搞到很似,也是分紅碼、黃碼、綠碼,但持有人即使不是綠碼,也不是如內地那樣商場餐館到處不能去,只是不能去政府場所而矣。
當然,其他如外防輸入的措施,澳門還是跟阿爺跟得比較足,管得比較嚴。你可以話澳門國際旅客少貨運少容易跟內地,但無論如何,澳門政府「緊跟內地控疫方法」的態度,在中央眼中有分加,所以對「澳康碼」無追蹤功能,亦隻眼開隻眼閉,只要澳門無本地感染,就開放和內地通關,你爆疫先停吧。
睇完澳門睇香港,基本上是政治態度問題,心態上想單飛,不想跟內地抗疫方法。去年香港不想搞全民檢測,只搞了一個半桶水的普及檢測,又不想封區,對入境管制又較鬆,搞來搞去不能清零,有一段時間甚至不再以清零為目標。所以不能通關,當然「唔止個App咁簡單」。
說到底,這個「政治問題」是領導問題,是最高決策問題,不是AO問題。這種意圖讓香港單飛,甚至心態上覺得「香港做唔到大陸那些專制嘢」的傾向,就令香港浪費了一年多。
由去年8月至今,香港兩頭不到岸。本地疫苗接種率不夠高,若學西方躺平向外開關,不知要死多少人才夠,死得人多政府會倒台,高官自然不敢對外開關。香港未做得足夠,阿爺(特別是廣東省和衛健委)怕和香港通關做成輸入性缺口,自然反對通關。
去年12月,阿爺實在頂不順香港搞來搞去不能清零,派專家落深圳和香港開了一個對接會議,建議香港封小區檢測、加強追縱等招數。到今年1月特區政府終於第一次油麻地封區,再收緊入境管制,香港疫情才慢慢受控,終於清零,如今通關終於在望。
內地不是「專制抗疫」,而是「科學抗疫」。香港的領導如放開胸懷,早一點學習內地抗疫的良好做法,香港可以節省一點時間。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