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家主席江澤民逝世,中央在京舉行隆重國葬,極盡哀榮,一些與他有過親身交往的香港政商名人,特別感到哀痛。港區人大代表胡曉明,當年曾隨父親、「電梯大王」胡法光往上海投資,與時任上海市長的江澤民接觸頗多,甚至成為「波友」,這段經歷,他至今難忘。
江澤民80年代中任上海市長期間,與前往投資建設的首批香港企業家交往甚密,胡法光是其中之一,胡曉明也有隨行,與江澤民成了網球「波友」。
胡曉光在一篇懷念文章說,在80年代中,父親胡法光是首批到上海建設投資的香港企業家,他也隨行,因工作關係,認識了當時的上海市長江澤民。胡法光與江澤民都是江蘇人,也同是上海交通大學工程系校友,見面份外投契,父親比江澤民早3年畢業,對方時以「學長」稱胡法光,十分親切。
胡曉明說父親與江是江蘇同鄉,又是交通大學校友,故交往特別親切投契,建立了一段情誼。
他說在公務往來之外,大家在餘閒時間也會一起打網球,他也經常在網球場上切磋球技,這個年輕小伙子與江澤民成為了「波友」。
他對江澤民的實事求是、高瞻遠矚,感受很深。在其主政上海期間,上海人均居住面積不到5平方米,生活簡樸,為了加快推動改革開放,江澤民積極招商引資,更主動邀請港商為上海發展出謀獻策,給港商在當地發展提供了不少政策便利。
當時菱電工程公司成立中國部,專責發展內地業務,胡曉明擔任總經理,將所代理的電梯及工程設備引入上海新建的酒店,如新錦江飯店等,並投資多個地產項目,其後又涉足製造業,在內地建立電梯生產綫,推動電梯製造現代化。
他說港商能對改革開放出一分力,有賴江澤民的開明和豁達,上海今天得以快速發展,其功不可沒。
他說自從江澤民出任中共總書記後,公務更加繁忙,彼此接觸機會也減少了,較多是在公開場合會面,然而其努力與卓越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特別是2000年提出「三個代表」思想、積極加入世貿、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等,在其領導下,中國國力提高,國際地位日強,令他由衷敬佩。
時人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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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和擬「打包」出售海外43個港口,由美資公司牽頭的財團接手,因這些港口多位於戰略要地,對中國極之不利,故連日來內地與本港對「大刁」惡評不絕,在巨大壓力下,傳聞長和本周三將暫緩簽約。即使長和不顧嚴重後果,最後硬要簽約,仍須面對重重變數,行會召集人葉劉就指,除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審查這次交易,由於多個港口位於歐洲,不排除歐盟會用「反壟斷法」加以干預。我翻查資料,歐盟去年11月就曾針對Facebook 母公司Meta 壟斷網上平台廣告,重手判處罰款65億港元,若日後它以同一手段對待長和這交易,都咪話唔攞命。
葉劉指長和出售大批港口給美資牽頭的財團後,將出現壟斷,除了中國當局可依法審查這「大刁」外,也不排除交易可能觸犯歐洲的反壟斷法,導致歐盟出手干預。
葉劉昨日在fb發文指,香港冇壟斷法,而《競爭條例》沒提及併購,意思是,港府欠缺法律手段,去對付發生在境外的商業壟斷,例如今次長和多個港口被收購。但是,內地的《反壟斷法》寫明,「中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即是說,當局有權依法規管涉及境外資產的交易,包括長和這項「大刁」。
這種反壟斷措施非中國獨有,美國和歐盟等,都有類似法律。葉劉說,美國早於1890年就通過《休曼反壟斷法案》,並有其他法例禁止妨礙競爭商業行為。至於歐盟,數十年前已實施《歐洲共同體競爭法》,亦即「反壟斷法」,主要是防止大企業弱肉強食,扼殺公平競爭。
今次長和擬出售的港口中,部分位於歐洲,包括比利時、德國、波蘭、西班牙、荷蘭、瑞典等的戰略重地,而買家財團成員之一TiL的控股公司「地中海航運」(MSC),是航運超级巨企,本來已透過TiL 營運全球70多個港口,如果把長和的大批港口也「呑下」,將形成絕對壟斷。
葉劉同我講,歐盟有全面法律管制區內的商業競爭,而長和擬出售的港口中,多個位於歐洲,若營運被「高度壟斷」,不排除交易可能觸犯競爭法例,導致歐盟出手介入。
去年11月,歐盟委員會就曾裁定Facebook 母公司Meta壟斷社媒平台廣告,違反競爭法,嚴厲判罰款8億歐元(約65億港元),出手相當狠辣。
除了反壟斷法外,歐盟也有其他法例處理長和大批港口易手,其一是《歐盟外資審查框架條例》,成員國可基於國安等理由,阻止及限制外資公司收購關鍵基礎設施,包括港口。所以歐盟如真的干預,也不奇怪。
說回阿爺對這宗交易的反應,葉劉指,長和今次賣掉的多個港口,對國家而言,是重要戰略資產,但事先卻不打招呼,「又怎說得過去?」她說,若此事發生在美國,美企擬賣掉在國外的關鍵礦產,卻沒與白宮磋商,相信白宫不會坐視不理,大有可能立即啟動反壟斷法,伸出「長臂」阻止。
長和營運的大批港口若然易手,戰略上對中國肯定有重大影響,故當局若出手干預,亦合法合理。
葉劉所說十分對,根據一本爆美國「長臂管轄」的書《隱秘戰爭》披露,美國政府有個「外國投資委員會」,負責監管外資對美企的投資,若有外國公司想收購美國企業,特別是涉及國防、交通、能源、電子等業務,必須先取得該委員會同意。例如2017年時,中企想投資於美國萊迪斯半導體公司,就被委員會「封殺」。
按同樣邏輯,中國當局出手監管長和這宗「大刁」,又有何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