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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組織插手本地工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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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組織插手本地工運

2023年03月10日 18:52 最後更新:19:36

前職工盟總幹事李卓人妻子鄭燕娥,在3月9日在赤柱監獄外,被警方國安處拘捕。鄭燕娥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當中的「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李卓人夫婦之前所屬的職工盟於1990年創立,是香港最大的工會組織之一。2021年6月底,《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職工盟於同年10月,召開委員會大會,宣佈通過解散。

在2021年9月中,《大公報》指鄭燕娥出任董事的「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自1994年起,收取了美國、德國、挪威等國家的組織合共成1.18億港元資助,以支持亞洲勞工運動。當時亞洲專訊研究中心發表聲明,指中心關注亞洲各國勞工權益,不從屬任何本地或海外機構,完全獨立運作。但中心有感於在港運作有壓力,因此由同年9月開始停止在港運作。

「亞洲中心」的澄清,主要是說她並不從屬任何海外機構,但並沒有澄清有否收取了西方組織合共1.18億港元。當時《大公報》詳細報道「亞洲中心」的幕後資金來源,《大公報》發現「亞洲中心」98%的收入全靠外國基金撥款。它的最大金主是美國福特基金會和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屬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ACILS)。

2019年反修例事件爆發時,「亞洲中心」獲得的境外資金是25年來最高,達到860多萬元,而最大金主美國團結中心,亦比起以往的撥款高出一倍,高達440多萬元。

鄭燕娥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尚需警方查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香港的工會應否收受大筆外國政府相關組織的捐助。雖然「亞洲中心」說自己是獨立運作,但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當一個機構98%的收入都是來自外國組織的捐助時,自然會受那些捐助組織操控。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多年來一直大力推動各種類型的顏色革命,推翻那些與美西方不友好的政權。蘇聯鐵幕瓦解的序章由波蘭團結工會運動開始,工會是顏色革命的其中一個主要推手。香港工會組織如果長期受有政府背境的外國機構資助,其獨立性令人存疑。

2019年香港的街頭暴亂爆發期間,這些外國機構特別增加資助,更令人極度懷疑,香港自回歸以來一波又一波的街頭運動,究竟背後有多少是外國勢力在推波助瀾?

如今中美矛盾加劇,美國自揭底牌,要以美國利益為優先。香港的工會、政團,在接受外國資助之前都要三思,自己是否已被利用為棋子,在香港推動顏色革命。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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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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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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