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草案展開審議,有人聚焦於部分罪行的刑罰加重,這是意料中事,相比於2003年被「剝牙」的23條草案,以及「冇乜牙力」的一些現行法例,在一些長期主張「寧寬勿緊」的人士眼中,自然認為今次立法「過嚴」,現居英國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就是其中之一。政圈朋友看過陳大教授的評論後,把5個國家(包括美、英、澳等)的同類法例傳給我,指當中有關「煽動意圖」、「危害國安的破壞行動」及「境外干預」等,大部分刑罰都比香港重,大教授指23條立法「過嚴」,此言錯矣!
今次立法中,煽動意圖罪的刑罰,比現行法例重,由2年增至7年,陳教授指如此大幅提升「是政治問題」,而草案的趨勢是「嚴刑重典」。政圈朋友翻查5個國家對煽動罪的刑罰,多數達「大辣」級數,23條立法只算「中辣」而己,陳教授認為香港「過嚴」顯然帶有偏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23條立法「過嚴」,部分刑罰過重。政圈朋友比較5個國家的相關法例,不少比香港嚴厲,部部更屬「大辣」,23條立法草案只算「中辣」而己。
先講澳洲,其國安法例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主要是促使他人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憲法、政府和政府的合法權力,以及故意促使一個群體對另一個群體(包括宗教、族裔或政治觀點不同者)使用武力或暴力。觸犯這罪行的人,刑罰是入獄14年。
加拿大在這方面也定得很嚴,任何煽動性言論、陰謀和意圖,教導或倡導其他人在沒有法律授權情況下使用武力,作為政府更迭的手段,都屬於違反此罪。刑罰與澳洲一樣,監禁14年。
至於美國,對鼓吹推翻政府的懲罰,就更加嚴厲,任何人煽動或教唆以武力推翻或摧毀政府,並印刷、出版、發放達到此目的之文書,都觸犯這條罪,可判入獄20年。
英國則根據普通法中的煽動罪或煽動性誹謗罪,任何觸犯這條罪的人,經公訴定罪後,可判監禁10年。
新加坡的有關罪行,主要針對發表和製作煽動暴力的言論,包括出版或傳達電子紀錄,以慫恿不遵守法律,或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觸犯此罪者一旦罪成,要坐監5年。
概括而言,這些國家都把「煽動」推翻政府,或鼓吹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視為嚴重罪行,大部分的刑罰,都比23條立法中的「煽動意圖罪」為重,絕不能說是「過嚴」。
23條立法中較多人關注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安,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判監20年。政圈朋友看過5國的法例,部分刑罰是監禁25年,甚或終身監禁,都比香港重手。
據澳洲國安法例,如蓄意破壞國安,令公共基礎設施被損害,刑罰是監禁25年;如準備或定出破壞計劃,意圖損害國安,可判入獄20年。
加拿大法例禁止損害任何船舶、車輛、飛機等,妨礙其運作,或導致財產損毀,犯法者監禁10年。美國的刑罰就重得多,如破壞與國防有關的設施,可判入獄20年,甚至終身監禁。
英國也視之為嚴重罪行,如為了損害英國安全,意圖造成損害,且符合外國勢力條件,刑罰是終身監禁。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23條立法草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並借鑑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經驗,可與國際接軌。
今次23條立法新增了「境外干預罪」,可判處入獄14年,有人認為嚴苛。不過一些國家對此罪都施重罰,政圈朋友翻查澳洲法例,如涉案者受外國委託人指使及資助,意圖影響政治或政府程序,當中涉及威脅,對受威脅者造成傷害,以損害澳洲國安,就是觸犯此罪,可判監20年。
英國國安法對外國干預也相當嚴厲,任何人作出禁止的行為,如進行破壞、脅逼、影響選舉等,以產生干預的效果,而又符合「外國勢力」的條件,則屬違反此法,可判監14年。
其他國家除了嚴懲「外國干預」,也有另一辣招,就是設立「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以新加坡為例,最近其內政部屬下的「外國關係與政治訊息披露註冊處」,就把移居星洲多年的港商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人士」,他須申報收到的政治捐獻,以及與所有外國機構的聯繫。英國去年制定的新國安法,也有類似制度。
反而港府在草擬23條立法草案時,經慎重考慮後,最後決定不引入這樣的登記制度,可見香港只求「中辣」,不求「大辣」。
作為法律學者,陳文敏教授在評論23條立法前,理應先與其他國家的法例比較,如果他仍帶着偏激的「政治眼鏡」看草案,妄言條文「過嚴」,便流於主觀,有欠公允,並非大教授應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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