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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繭自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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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繭自綁2.0

2019年03月20日 19:53 最後更新:19:57

經濟學人智庫公佈2019年全球生活成本指數,香港上升3位, 與法國巴黎和新加坡並列全球榜首。指數以紐約市的生活費100點 作為基點,香港、新加坡和巴黎高了7%,可見香港消費之貴, 生活之難。

圖: 經濟學人智庫2019年全球生活成本指數。

圖: 經濟學人智庫2019年全球生活成本指數。

早前參加一個財政預算研討會, 大多數的發問者都抱怨香港什麼都短缺,勞工短缺、土地短缺, 搞到營商成本很貴;打工仔則抱怨人工雖然加了一些, 但遠追不上生活費增加,特別是樓價貴得驚人。其實, 我們感受到的費用上升,核心推動因素是樓價和租金超貴。 以茶餐廳為例,租金就佔了總成本4成以上,就算餐廳不斷加價, 也抵消不了瘋漲的租金。

政府在覓地方面中短期沒甚良策,長線解決土地短缺的方法就只有「 明日大嶼」大規模填海計劃。政府周二公佈「明日大嶼」第一期10 00公頃工程造價估計為6240億元,主要在交椅洲填出人工島。 而第二期在喜靈洲的700公頃填海造價,則尚未公佈。

反對派話「明日大嶼」計劃等如「倒錢落海」,然而, 計數並非他們的強項。發展局局長黃偉綸說第一期填海計劃完成後, 可以供應15萬至26萬個住宅單位,當中七成是公營房屋,另外有 400萬平方米商業樓面面積。政府引述測量師學會行估算, 將會建成上限的7.8萬個私人住宅單位,賣地所得預計會有974 0億元至11430億元,若以下限4.5萬個私人住宅計, 預期賣地收益也會有7070億元至8230億元。 而核心商業區全面發展之後,每年可以帶來1410億元的增值, 相等於本地生產總值的5%。 政府這個估算尚未計算七成公營房屋當中, 還有相當部份居屋可供出售,政府也有收益。單看數字,填海之後, 政府賣地及賣樓所得,會明顯高於開發成本。所以, 質疑政府填海是倒錢落海,是只計支出不講收入的批評,難以成立。

其實,反對派如果覺得填海成本6240億太高, 理論上有兩個替代方案。一個是輸入勞工, 香港近年建築成本急升及工程不斷拖延,與本地勞工緊缺很有關係。 現時有人說在交椅洲建1000公頃的人工島, 是當年興建新機場的玫瑰園計劃的四倍, 成本高漲的主要部份是工人工資。當年興建新機場人工島, 政府封閉了整個地區,大量輸入內地勞工在島上工作。 現時政府預計不能大量輸入勞工,造價就變得很昂貴。現時, 在香港建造一方呎樓面的成本要4000元,在隔一條河的深圳, 成本只需400元人民幣。但當你問到工會以至反對派的時候, 沒有人會贊成輸入勞工,和回歸前相比, 如今政治上已不存在大批輸入外勞的選擇。

第二個方法是在市區邊陲地帶的郊野公園用地建樓, 肯定會比在海中心填出一個島便宜很多。在這些地區挑選500至1 000公頃的土地建樓,不用填海, 鄰接市區交通基建也能更快完成,相比填海,成本可能只是零頭,用 240億就開發到1000公頃土地,也可提前10年有樓落成。 問題是,很多反對派都是環保人士,大力反對在郊野公園建樓, 結果政府「一句唔該」就放棄了這個便宜又高效的方法。

這是一個典型的「作繭自綁」的狀況,什麼替代方案都反對, 剩下來的只有既長遠又昻貴的方案。 如果連這個唯一可大規模供應土地的方案都反對, 大家只能夠坐困愁城,不止是這一代人, 連下一代人都要繼續挨貴樓。

有時覺得政客都相當涼薄,滿口仁義道德, 但卻不會為香港這一代或下一代的年輕人打算,還「叻」 到把一些歪理,變成真理, 令年青人反對那些對自己有利的政策方案。香港作繭自綁,已經不是 1.0版,而是2.0版,只比台灣的4.0版好一點而矣。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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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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