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很多家長拼了老命,都想將子女塞入名校,認為進入名校,是讓子女成功的捷徑,好像孩子一入名校,就為其人生打造黃金通道。現實當然並非如此。
人生如同乘車,坐上一輛高速快車,開上一條康莊大道,人生就會平順;反之,坐上一輛破車,走入崎嶇山路,人生就會坎坷。選對車、走正確的路,是人生的重要選擇。進入名校,或許是不錯的車,但要成功,最終還是選擇走什麼樣的路。
昨日講起深圳的成功,深圳有DIET的套路,而香港則在聚焦發展、重視創新、高執行力,網羅人材四大皆空。有家長朋友很擔心,問我香港搞成這樣子,他的子女將來是否還否有前途?
我認為年輕人只要搞好自己,無論是在香港、在大灣區、在全世界,都有前途;如果搞不好,就算讓你坐上火箭升空,最後還是要跌下來的。我覺得昨天總結的深圳套路DIET,完全可以應用在個人的生命選擇當中。
一、D,Development(發展)。選擇發展是搞經濟,而選擇抗爭是搞政治,這是人生很不同的方向。香港在回歸之初,政制逐步開放,初時讓人覺得政治是一個新行業,是人生的新選擇。但23年下來,香港的政治不斷激化,演變成暴力革命,要攬炒、要推翻中央政權。
年青人就要作出選擇,將精力放在政治上,最後會變成政客。幸運者如捷克反抗者哈維爾,鐵幕倒台,因而成為總統。(然而,哈維爾成為總統之後,依然無法實現人生的理想,到頭來還是鬱鬱寡歡。)在香港做反對派政客,更大的機會是變成吾爾開希,大家見到他流亡海外,近年來無所事事,現在中年發福的模樣,讓人感到唏噓。
當您選擇了搞經濟,就緊記自己的專業,不要不務正業,將專業工作政治化,一定無運行。選對方向,至為重要。17年前有一個科大電子及計算機工程系學生叫汪滔,全家由杭州移民到深圳,他到了香港讀書,畢業後選擇回深圳創業,最終成為現時全球最大的無人飛機製造公司大疆的老闆。你選擇的方向,會左右你的命運。
二、I,Innovation(創新)。當然,不是人人都可以像汪滔一樣,可以成為創新公司的老闆。但我對人生發展有一個「搭車理論」,就是選對車,坐上去就可以了。要估計未來年的改變,要看未來30年吃香的新興行業是哪些呢?未來30年,最有能力創新、最蓬勃發展的國家是哪一國呢?我認為要選創科相關行業,要選中國。能夠搭上他們的順風快車,最後能夠成功開到應許之地的機會較大。選擇了逐漸式微的舊行業,揀錯了國運在走下坡的國家,後果可想而知,例如應對一場疫情也搞到災難纒身的國家,你還要去上她的車?
三、E,Execution(執行力)。現時的年青人的權利意識太強,為組織、為公司貢獻的心卻太弱。在他們的眼中,上司不是擦鞋仔就是白痴仔,所以他們經常挑戰上司的工作指令,這種員工無論有多聰明,都不是高效員工。一家公司就像一部機器,每一個環節都有其各自的功能,基本上就是要按指令行事。指令未必完美,執行過後可以慢慢檢討。但如果事事挑戰、拒絕執行,最後只能夠是一事無成。
四、T,Talent(人才)。深圳是一個移民城市,深圳人充滿了敢闖敢搏的拼搏精神,最高階的人才,絕對要有拼搏精神。在一家公司,你只要具備良好的執行力,即使IQ一般,做一個主任,應該沒有問題,但要想成為公司的管理層,甚至CEO,你就一定要有一顆拼搏之心。老闆見到你對工作有熱誠、肯拼搏,認定你是人才,甚至可以接班做公司的老總,就會全力培養你。拼搏是一種心態,是要對成功饑渴,肯犧牲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去換取成功。那些抱著「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的心態的人,無論他有多聰明,最後都不會成功。
一個人、一個城市、一個國家的命運都是一樣,完全是自己的選擇。如果你想選擇一個悠閒的生活,這篇文章你其實可以不用看,但如果父母想子女成功,無論是黃是藍,都要告訴子女,成功的關鍵不是幸運,而是一種選擇、一種態度。
看深圳40年,原來「人定」真的可以「勝天」。未來30年,中國會繼續上演人定勝天的故事。未來香港不一定會繼續成功,但本地年青人只要心態正確,不論身在何方,都有人定勝天的機會。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