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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沙田刑毀美心食肆及藏對講機等 判入更生中心

政事

16歲男生沙田刑毀美心食肆及藏對講機等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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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沙田刑毀美心食肆及藏對講機等 判入更生中心

2020年10月23日 16:30 最後更新:16:32

男生並被罰款2000元。

16歲男學生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美心集團旗下「潮庭」的桌椅及吊燈,並被搜出連上噴火槍的液態石油氣和對講機等,今在沙田法院因刑毀等3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罰款2000元。裁判官溫紹明指男生對涉案食肆造成規模頗大的破壞,他亦管有相當危險的液態石油氣,因此法庭不能過份側重於更生而不作懲罰和阻嚇,對此「感到相當傷心」。溫官另告誡男生,指其行為不會令其政治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會造成反效果。

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有人示威,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有人示威,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辯方指報告建議男生接受18個月感化令,另可加設額外條款,包括須按指示讀書及工作、居於報稱地址及守宵禁令等。

辯方強調男生犯案後已明白用激進方法表達意見「對社會同政府無益」,承認在沒有考慮後果下衝動犯案;報告亦指男生適合在家庭及學校的協助下更生,他亦願接受職業訓練,認為比起社會服務令,感化是較適合的判刑。

辯方另透露男生因被發現腦內有水泡,隨時會失去知覺,故報告認為他並不適合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理解男生對政治和時事有其看法,但認為他犯案會造成反效果,「無論如何都不會令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正好相反」。溫官最終判男生入更生中心,男生另因無牌管有對講機被判罰款2000元。

16歲被告謝浩賢被控刑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共3罪,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L8層801號舖「潮庭」,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損壞屬於「潮庭」的一把椅子、8張桌子及3盞吊燈;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沙田連城廣場近港鐵沙田站A出口,保管或控制兩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着一把液態化噴火槍),以及管有一部對講機。

警方2月23日至3月23日分別接獲3宗報案,指葵涌大隴街一大廈地下共兩個單位分別懷疑被人堵塞鎖匙孔、淋潑紅油及損毀玻璃。

警方星期一(3月24日)下午約6時在葵涌區葵盛東邨拘捕一名45歲姓林本地男子,涉嫌「刑事毀壞」。警方圖片

警方星期一(3月24日)下午約6時在葵涌區葵盛東邨拘捕一名45歲姓林本地男子,涉嫌「刑事毀壞」。警方圖片

葵涌分區特遣隊人員經深入調查後,鎖定一名涉案可疑男子,聯同葵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人員星期一(3月24日)下午約6時在葵涌區葵盛東邨拘捕一名45歲姓林本地男子,涉嫌「刑事毀壞」。另外,人員同日晚上約10時在荃灣區鱟地坊附近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一名34歲姓俞本地男子,相信與案件有關。人員相信案件牽涉金錢糾紛。

兩名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葵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繼續跟進。行動仍在進行中。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警方同日晚上約10時在荃灣區鱟地坊附近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一名34歲姓俞本地男子。警方圖片

警方同日晚上約10時在荃灣區鱟地坊附近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一名34歲姓俞本地男子。警方圖片

警方指,為確保葵青區內的社會治安,葵青警區會繼續保持高姿態巡邏以及迅速偵破案件,將不法分子緝拿歸案。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將繼續與社區維持緊密溝通,加強警民合作,攜手共同打擊罪行,並採取情報主導的策略性部署,配合軍裝便裝巡邏,不定時與其他部門展開聯合行動,防止及打擊罪案,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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