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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沙田刑毀美心食肆及藏對講機等 判入更生中心

政事

16歲男生沙田刑毀美心食肆及藏對講機等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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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沙田刑毀美心食肆及藏對講機等 判入更生中心

2020年10月23日 16:30 最後更新:16:32

男生並被罰款2000元。

16歲男學生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美心集團旗下「潮庭」的桌椅及吊燈,並被搜出連上噴火槍的液態石油氣和對講機等,今在沙田法院因刑毀等3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罰款2000元。裁判官溫紹明指男生對涉案食肆造成規模頗大的破壞,他亦管有相當危險的液態石油氣,因此法庭不能過份側重於更生而不作懲罰和阻嚇,對此「感到相當傷心」。溫官另告誡男生,指其行為不會令其政治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會造成反效果。

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有人示威,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有人示威,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辯方指報告建議男生接受18個月感化令,另可加設額外條款,包括須按指示讀書及工作、居於報稱地址及守宵禁令等。

辯方強調男生犯案後已明白用激進方法表達意見「對社會同政府無益」,承認在沒有考慮後果下衝動犯案;報告亦指男生適合在家庭及學校的協助下更生,他亦願接受職業訓練,認為比起社會服務令,感化是較適合的判刑。

辯方另透露男生因被發現腦內有水泡,隨時會失去知覺,故報告認為他並不適合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理解男生對政治和時事有其看法,但認為他犯案會造成反效果,「無論如何都不會令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正好相反」。溫官最終判男生入更生中心,男生另因無牌管有對講機被判罰款2000元。

16歲被告謝浩賢被控刑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共3罪,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L8層801號舖「潮庭」,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損壞屬於「潮庭」的一把椅子、8張桌子及3盞吊燈;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沙田連城廣場近港鐵沙田站A出口,保管或控制兩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着一把液態化噴火槍),以及管有一部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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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案46歲「白衣人」暴動罪成 判囚4年1個月

2024年12月23日 11:27 最後更新:13:14

元朗7.21事件,一名46歲男子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成,23日在區域法院判監4年1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陳慧敏判刑時表示,法官表示,案發當晚的暴動事件可分為3個階段,與本案有關的階段持續16分鐘,涉及約100人。被告鄧嘉民現身加入白衣人群體約10分鐘,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案發時突然有黑衣人湧到英龍圍並非巧合,他們不是完全無辜,而白衣人則是有預謀行事,事先準備木棍、藤條、發泡膠牌,顯示白衣人預計黑衣人當晚會到達。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行為帶有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是「私了」的行為,認為白衣人不應自行執法或用暴力表達不滿,正確做法是應報警。

法官指出,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導致「黑衣人」受傷,但法庭不關注襲擊行為是否由黑衣人及白衣人之間的敵對情況衍生出來,而是關注破壞社會安寧的程度,也同時考慮被告向白衣人提供支援,並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

法官又說,辯方以務實方式處理審訊,包括承認本案涉及暴動,有助節省法庭時間,被告亦熱心公益,減刑5個月後,最終監禁4年1個月。

案情指,報稱商人的被告鄧嘉民,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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