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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在大廳中的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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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在大廳中的大象

2021年01月08日 19:40 最後更新:20:38

香港社會形成黃藍對立之後,社交群組亦分成黃絲群組和藍絲群組。 周四有大批示威者闖入美國國會大樓, 最後有女示威者在鏡頭前被警察開槍打死。我發現一個奇怪現象, 黃絲群組平時一天到晚發帖,周四卻完全靜默了,由早到晚, 沒見到黃絲一個帖子。美國的「美麗風景線」,在黃絲群組, 好像沒有發生那樣。情況靜默得令人驚訝。平日一天到晚發帖的人, 突然消失了。

用現時的流行用語,在網絡上人們喜歡「圍爐取暖」, 但當爐沒有了火,自然就沒有人圍爐了。 而我較喜歡用深入一點的心理學和傳播學的分析,認為這是「 選擇性注意」的現象(selective attention)。

黃絲人群覺得美國這個民主聖地,不應該出現暴力衝擊國會的行為, 也不應該出現警察近距離開槍打死人的事件, 就選擇性不注意這些現象,當看不見好了。

「選擇性注意」的理論,於1958年英國心理學家布羅德本特(D .E. Broadbent)提出, 由於人的神經系統加工訊息的容量有限, 不可能對所有的感覺信息進行加工,就用一個過濾器, 對信息進行選擇,只選擇較少的信息進入高級的分析階段, 其他信息被完全阻斷在外。

這個理論其後在傳播學上發揚光大。簡言之,這是與人的心理有關, 就是趨樂避苦。就如實驗中的白老鼠,按某個鍵會跌出粟米, 牠就會經常按那個鍵,如果按另一個鍵會觸電,牠就會迴避那個鍵。 在政治上也有同樣情況,某些視像與我們的理念不一致, 就會主動避開那些視像,當作看不到, 以免令自己蒙受思想上的衝突和痛苦。

股民也經常有這種心態,當買中了一隻「嘭嘭聲」上升的股票, 就會日日按報價機看這隻股份的股價。相反,如果股價下跌,跌10 %、20%還會間中看看,但當跌到50%、60%,由於太痛, 就索性不看了。「選擇性注意」本來正常, 而從政者如果同樣有選擇選擇性注意, 就等同關閉了接收訊息的大腦,對形勢不斷錯判, 最終會犯下致命性的錯誤。香港的反對派,特別是泛民主派, 就有這種問題,導致他們對阿爺不斷錯判,看不到本應看到的問題。

一、看不到中央會訂立國安法。有時, 將一隻大象放在一些人家裏的大廳中, 只要大象是他們不喜歡看見的東西,他們就不會看見。2019年1 1月2日,中共中央召開四中全會, 罕有長篇地討論一國兩制的問題。我當時發表了一篇題為《 中央堅持要搞好香港 ,反對派求仁得仁》的點評。 文中特別點出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到「 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我當時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在當時環境下,香港無法自行就23條 立法,中央會否直接立法頒布在香港實施,加強本地的執法力量呢? 文章見報之後,不少人看後認為我盲目附和中央, 他們根本不相信會出現這種事情。有泛民朋友私底下說, 這只不過是靠嚇。有一名前政府高官說,中央直接立法, 在香港根本無法執行。

現在回頭看,這些人都是「選擇性注意」, 對自己不喜歡的事情不會細心分析,眼前的大象也看不到。

再舉一例,當天的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 要完善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要注意,是說「 解釋制度」。現時這個制度尚未設立,恐怕將來會有這種制度。 我昨日提到,反對派還在大放厥詞,說他們的「攬炒十部曲」 無差別否定預算案,是按《基本法》第50條及第52條行事。 到中央設立了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時, 相信這些隨口亂講的言論,一說完會即時被中央否定。 在這個制度下,法庭也只能夠按中央的解釋判案。

二、看不到美國根本不理香港反對派的死活。在《港區國安法》 實施之後,有部分人選擇龜縮,但仍有很多人繼續實行其攬炒大計, 他們背後有一個信念,認為國安法無法執行,若阿爺強硬執法, 就一定會惹來美國制裁香港,直至特區和中央投降為止。他們堅持「 美國救我」的幻想,

他們卻不去注意,美國政客早已打開口牌說「美國優先」。 香港問題,只是他們玩弄政治的棋子,根本不理效果。

美國總統特朗普鼓動支持者衝擊國會鬧出血案後, 就馬上宣布要制裁香港拘捕53個反對派的相關官員, 又要在下周派美國駐聯合國大使訪台。這些行動只為轉移注意, 特朗普根本不關心有無效果。

反對派寄希望於美國,卻看不到自己成為棋子的簡單事實。

總的而言,中央要大力搞好香港,不怕美國施壓。這隻大象, 已經在我們的面前走來走去,我們不要再被「選擇性注意」所影響, 不要「選擇性失明」,要細心分析了解中央的行為, 才可以見到香港的前路和自己的未來。 

香港的巨變,才剛開始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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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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