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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小故事 看到《蘋果》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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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小故事 看到《蘋果》的前世今生

2021年06月22日 19:12 最後更新:19:21

《蘋果日報》步向死亡,想起我親身經歷的3個與《蘋果》有關的小故事,值得一書。

一、挖角飯局論盡辦報風格。《蘋果》於1995年創刊,以每份2元低價殺入市場,當時的報紙每份賣5元,《蘋果》的低價速銷策略,把全行打得人仰馬翻。《蘋果》創刊3年之後即1998年,其大老闆黎智英約我吃飯,想挖我過檔去《蘋果》。我當時是《經濟日報》的副總編輯,肥佬黎約我到尖沙咀天香樓見面,想請我做《蘋果》財經版副總編輯。他一開口就是銀彈政策,沒有問我多少人工,就說可以出比我當時多三成至到五成的薪金請我過檔。

我對《蘋果》的風格不太認同,本來無心轉工,應約飯局只想探探「敵情」,了解一下肥佬黎的辦報思路。誰知整場飯局,肥佬黎沒有講怎樣去搞財經版,卻用大部份時間去講「風月版」,話風月版不止男人看,女人也看,對谷銷量十分有用。

肥佬黎的辦報原則,只關心報紙大賣,其他一切都不重要。這也印證了《蘋果》一個政治版高層透露的消息,說肥佬黎話,如果97回歸之後,《蘋果》擁護中國共產黨可以銷量大升的話,他會毫不猶豫地去擁共。

人有動物性,也有社會性,而肥佬黎只以讀者是否受落作為原則,他辦報其實是要激發讀者的動物性,搞風月版如是,搞政治版也如是,最後終於搞出大禍。 

我吃完飯後,當然回絕了肥佬黎的挖角請求,只覺得《蘋果》這份報紙很不對勁。

二、十則圍之的焚城策略。到了1999年,《蘋果》已搞得相當成功,肥佬黎的左右手周安橋找上門來,想收購《星島》的海外版。我當時是星島的行政總裁,便開門迎客,與周安橋會面。星島無意出售海外版,與周安橋見面只是探探《蘋果》發展海外市場的意圖。肥佬黎的想法很簡單,要麼收購現有的海外華文報紙的網絡,要麼自行經營。商業談判無果,倒是閒聊有趣。

當時肥佬黎開展了另一門網上銷售生意「蘋果速銷」,我不太看好,覺得肥佬黎鬥不贏李嘉誠。當時「蘋果速銷」剛搞了3個月,我問周安橋,肥佬黎如何看待這門生意。周說肥佬黎要大灑金錢,第一個月蝕了2000多萬元。黎智英看完數簿之後大罵「掟錢掟得唔夠」,他們只好加大使錢力度,月蝕超過3000萬元,肥佬黎之後便不再看數簿,蝕得多也不睇不理。

周安橋的講法,印證了我對黎智英營商策略的分析。黎智英的營商手法其實並不高明,只簡單地「掟錢焚燒市場」,也就是《孫子兵法》中的「十則圍之」的入門策略。即遇著弱小或膽小的對手,就用10倍兵力摧枯拉朽地打開市場。例如在1990年肥佬黎創辦《壹週刊》時,香港報館的編採人員一般只有約50人,而《壹週刊)卻有200人,並且用高於市價3到5成的工資四處挖角,以確保報館能夠聘請到最好的人才。此外,還會做大量的市場推廣或低價促銷,從人才、產品質量和推廣,都以「賣大飽」的方式攻入市場。

不過,「蘋果速銷」用這個十則圍之的策略,去圍李嘉誠的百佳,就猶如一腳踢上了硬石頭。由於兩人積怨已久,李嘉誠財雄勢大,就和肥佬黎鬥到底。結果是「蘋果速銷」搞了一年多,蝕了15億元,「蘋果速銷」執笠收場。

說穿了,肥佬黎只是一個有勇無謀的投機家而矣。他遇上比自己強的對手,「十則圍之」的策略不管用,就無後著了。到他要和強大10倍的中共硬踫時,結局早已寫在牆上。

三、阿爺全殲《蘋果》策略早定。在2014年佔中之後,我參與一個與中央官員的飯局,在座有一個加拿大富商的公子。原來,有財經界中間人向加拿大富商兜售整個壹傳媒集團。富商派兒子問中央官員的意見,阿爺的態度是反對他收購《蘋果》,那個加拿大富商亦相當合作,終止了收購洽談。其後見到肥佬黎無論是想出售台灣《蘋果》或者香港《蘋果》,都是「只聞樓梯響,不見有成交」。顯見阿爺已定好策略,即使讓《蘋果》易手是一個簡單答案,但阿爺偏要將《蘋果》往死裡打,要全殲對手,不會讓對手賺錢脫身。

看完這3個小故事,你就會知道肥佬黎搞媒體,不是特別有才,只是以財大氣粗的方式,轟開市場吧了。他初時狙擊政府只為促銷,到玩政治玩上癮,就走上歪路,最後逼到阿爺這個超強出手反制,已不容許他有全身而退的活路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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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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