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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美國才可以有愛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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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美國才可以有愛國法律?

2024年03月20日 18:30 最後更新:22:59

香港23條立法通過之後,美西方一如所料大張撻伐。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帕特爾表示,美國認為有關立法可能令香港曾經開放的社會加速封閉,這個立法只經過一個腰斬的公眾諮詢,在不民主的議會裏快速通過,條例的罪行定義不明確,而且極度含糊。美方對條例通過表示擔憂。

美國對香港23條立法的評價,可以說是一百步笑二十步。美國至少有21部和國安相關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是2001年通過的《愛國者法》。美國批評香港23立法的種種指控,香港立法並無這些問題,偏偏美國的法律正正就有這些問題。

第一,快速通過。如果講速度,香港真的自愧不如。全國人大1990年制訂《基本法》,當中第23條規定香港要自行立法打擊國安相關罪行。理論上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回歸後已可以自行立法,但結果拖了26年零8個月又19日,香港才完成立法。香港花了26年才能訂立的法律,美國只用了45日就完成。

美國在2001年9月11日遭遇恐怖襲擊之後,於同年10月2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長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法案快速通參眾兩院審議,結果在10月26日由總統小布殊簽署生效。由9・11事發至法案簽署生效,只是用了45日,當中美國眾議院審議通過有關法律只是用了10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帕特爾指控香港快速通過法例,其實用來形容美國自己更為適切。

第二,毫無諮詢。帕特爾形容香港23條立法經過「一個腰斬的公開討論期」(a truncated public comment period),不知這個「腰斬」的評價從何而來,香港是正正常常地完成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但是美國的《愛國者法》就連一個腰斬的公眾諮詢都沒有,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提交參眾兩院通過。

第三 法案罪行定義不明確而且極度含糊。香港23條立法最新的內容只是加入「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這條罪行和美英的相關罪行接近,定義毫不含糊。真正極度模糊的是美國自己的《愛國者法》。《愛國者法》原本是針對恐怖分子,但是在條例生效之後,美國民眾才知道有關法例令政府權力不斷擴展,不單恐怖分子,外國人、新移民和美國公民的權利都受到大力壓制。

《愛國者法》通過後的一年,美國公民和合法留美外國人的權利都受到極大的侵犯。1200名主要是穆斯林的外國人受到拘留,他們的姓名、起訴罪名都是屬於秘密,後來大多數都被驅逐出境。

在《愛國者法》通過半年之後,美國司法部2002年4月下令各州和地方政府不要公布被移民局拘留者的姓名;隨後宣布執法人員對宗教和政治機構可進行無需特殊理由的情報收集工作;當年10月執法人員根據司法部新規定,可監聽恐怖嫌犯與其律師的談話,對曾為1993年世貿大樓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斯圖亞特提起「幫助和唆使恐怖組織」的指控。2003年1月法院宣布如果總統認為疑犯的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危害,可將美國公民定性為「敵方戰鬥人員」,而剝奪其幾乎所有權利。截止2003年3月,司法部長已簽署170多張「外國情報緊急調查許可證」,超過過去23年簽發總和的3倍。

上述說的美國政府所有權力,無論是香港的23條立法、2020年訂立的《香港國安法》及早前訂立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都沒有賦予特區政府有這麼廣泛的調查、拘捕,遣送權力。所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帕特爾所說的 法例極度含糊不清,恐怕用來送回給美國就最為適切。

最後亦可以美國講講《愛國者法》的名字,它的正式名稱是「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可直譯為「透過使用適當之手段來阻止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並強化美國的法律2001」。 整個名字是有心砌出來,意思是想取英文首字縮寫簡稱為「USA PATRIOT Act」,即「美國愛國者法」。這是一種推廣手段,將一條反恐法律改名為愛國者法,讓它可以迅速通過,所有反對這條法律的人就等於不愛國了。

美國可以有權力極其廣泛的愛國法律,而香港就不可以有一條罪行清晰的國安法律,其邏輯十分簡單,美國人應該愛國,香港人就不需要愛國了,最好你們天天想著如何推翻國家政府,天天想著如何賣國,這就符合美國的利益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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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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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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