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發言人昨天在記者會上提的三點意見,值得細味。 他說第一,望香港各界反對抵制暴力行為。第二, 希望香港各界守護法治。第三,希望社會盡快走出政治紛爭, 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三點全部是對香港人提出的希望, 希望香港可以自己搞掂。港澳辦發言人被問到出解放軍平亂的問題, 只提到基本法有規定。言下之意當然是不希望出解放軍啦。
阿爺不想出軍隊,昨天提到想搞革命的激進示威青年,卻希望「 透過激烈的示威,搞死香港,搞衰中國,逼解放軍出手」。 也有一位曾在政府任職的「有識之士」,話「要同中共show hand,佢夠膽出解放軍攬炒」。若說少年輕狂可以理解, 那麼人到中年的「有識之士」,為何也要逼出解放軍攬炒, 好像完全不怕出軍隊會流血,這是一種甚麼心態?
如果阿爺是想香港自我修復,回復安定。另一方就想香港見血, 一場大亂。我不太喜歡用「外國勢力干預香港」這種觀點, 因為苦無證據(其實時下的政治宣傳根本不講證據),只有感覺。 但那種想逼出解放軍、想香港大亂、想見血的意見, 又真是和外國勢力的觀點不謀而合。
最令人氣結的是,外國勢力只想香港、中國內地大亂, 自己國家或地區容不下一丁點小亂,這種例子真是多到數不完。
先看美國,美國東岸等地區近日受熱浪籠罩, 早前在紐約哈林區,一批青年在街上向途人潑水, 當一輛警車到場時,青年轉向警車潑水,兩名警員下車拘捕青年。 紐約市長白思豪馬上強調,不會容忍向警員潑水的行為,話「 辱警如侮辱全市居民」。美國總統特朗普亦加入開炮, 話事件完全不可容忍,完全是個「恥辱」。
但他們量度香港問題時卻用另一把尺。 美國國會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恩格爾日前表示,「 關注香港警方暴力應對和平示威者, 香港警方在處理示威中使用暴力, 令香港在管治和司法方面的國際聲譽蒙污」。 美國不讓人民向警察潑水,卻鼓勵香港人向警察掟磚, 警察出手反制就蒙污?
再看歐盟。法國經歷長期的黃背心示威,在最近的法國國慶日, 法國警方拘捕了超過300個示威者。 歐洲議會一些議員卻提出一項涉港議案, 其中包含要求香港政府不起訴示威者。 歐洲議會為什麼不先管管歐盟核心成員法國,叫法國放人呢?
至於日本,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G20見習主席時, 據說提出了香港問題。但看看去年12月的事件, 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郭紹傑及嚴敏華, 去到靖國神社外焚燒紙牌抗議,結果被日本政府拘押至今近8個月, 坐牢時間比香港佔中組織者還要長, 他們面臨日方以非法進入建築物相關罪名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 。郭紹傑以為日本和香港一樣,怎樣示威也不會被捕, 結果面對嚴刑。
也看台灣。 台灣的總統蔡英文接受日本放送協會專訪時提到香港反對修訂《 逃犯條例》的連串示威時指,希望「今日的台灣」能成為「 明日的香港」,讓香港像台灣一樣,民主和言論自由都受到保障。 香港成為「今日台灣」就大鑊了,因為自由會大大受限, 有台灣網友上周五號召在台大公館隧道架設了「連儂牆」, 展示了香港近期幾場反「逃犯條例」修例的大型活動, 不過因活動並未申請,2小時後便遭台北市政府拆除, 台灣真是自由過香港嗎?
台北的短命連儂牆,只有2小時壽命。
無論西方列強以至台灣,對香港的示威大力支持, 最好打到大流血出解放軍,越亂越好,但在她們自己國家/地區, 示威者對警察撥幾滴水都拉,這種雙重標準,去到令人齒冷的地步。 為什麼香港人還要聽列強煽動,想用暴力示威,和阿爺show hand,逼解放軍出來,流血真是那麼好嗎?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