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觸發的連串示威及暴力行為,有指是有外國勢力插手參與。在此敏感時刻,有讀者提供的一張照片,發現香港眾志的黃之鋒及羅冠聰與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政治部主管(Political Unit Chief) Julie Eadeh會面,此時此刻見面更令人關注。
美駐港政治部主管Julie Eadeh(右二女士)和黃之鋒(左二)、羅冠聰(左三)見面。照片由讀者提供。
該照片攝於金鐘萬豪酒店,在昨日下午5:30左右,見到 Julie Eadeh與兩名穿黑衣的黃之鋒及羅冠聰會面。本網記者曾致電Julie Eadeh查詢,問及她是否有跟兩位香港眾志的成員會面時,她表示會找公關回覆。
翻查香港特區政府網頁,Julie Eadeh 是領事,在官方的臉書,寫的職銜則為政治部主管。美總領事館發言人回應時,並無確認誰跟黃羅會面,只是說美國政府代表經常會與香港及澳門不同界別廣泛的人士接觸,就正如當日的會面一樣,美國外交官員也會與建制派和泛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會面,也會跟美國的商界和使團見面。
美駐港政治部主管Julie Eadeh(右二女士)和黃之鋒(左二)、羅冠聰(左三)見面。照片由讀者提供。
出席會面的羅冠聰回覆時表示,當日是與美國國會助理會面,作互相交流意見之用,而會面之前,美方也有見建制派及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再追問有否該名助理名片,以了解其姓名及職銜時,羅冠聰則沒有再回應。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在2018年的面書專頁內,有駐港政治部主管Julie Eadeh的相片。
而同樣有出席的黃之鋒則說,當日是與美國領事會面,似乎與羅所言與美國會助理會面有出入,但據美總領事館回覆,統稱為外交官也未嘗不可。
黃之鋒自行在其臉面專頁出帖自爆。
在記者查詢之時,黃之鋒自行在其臉面專頁出帖自爆:「會面內容,就是談論《香港人權民主法》的立法進程,亦促請美國停止出口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予香港警察。同時地,當日我們與美國領事會面,是安排在他們到訪立法會,與建制派及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會面以後。」
黃之鋒續說,過去曾到訪華盛頓,直接跟美國議員交流,羅冠聰在今年五月更曾與美國國務卿會面;對比之下,現在於香港跟駐港領事交流,根本沒有甚麼特別。
另一方面,被問及美國政府在香港示威和暴亂活動扮演的角色時,美總領館發言人回應:「我們譴責暴力,促請各方保持克制,但堅定不移支持香港言論及和平集會的自由。在香港持續的示威當中,反映港人的情緒及廣泛關注香港自治受到侵蝕。實在難以相信有過百萬市民會被操控,以爭取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
早前美國國務院官員督促港府尊重言論和集會自由,北京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回應時表示,事件跟言論和集會自由沒有任何的關係,目前發展的事態絕不是什麼言論和集會自由的問題,而是極端違法暴力行為的問題,不僅直接衝擊了香港的法治根基,違反了《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的法律,嚴重挑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華春瑩曾警告美國,中國絕不會容忍任何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奉勸美國趁早收回他們在香港伸出的黑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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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罪成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其中主腦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判13年6個月。
吳智鴻(殺警計劃主腦)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8年
扣減:20%
刑期:22年4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20%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 (屠龍小隊隊長)
—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4年
扣減:50%
刑期:12年
—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量刑起點:9年
扣減: 50%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殺警計劃槍手)
— 串謀謀殺
量刑起點:15年
扣減:50%
刑期:7年6個月
—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8年
扣減:50%
刑期:9年
—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量刑起點:10年
扣減:50%
刑期: 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主腦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量刑起點:20 年
扣減:50%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入槍械)
—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12年
扣減:1/3
刑期:8年
—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量刑起點:9年
扣減:1/3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量刑起點:11年
扣減:良好品格酌情扣2個月
總刑期:10年10個月
其中主腦吳智鴻只扣減20%刑期,總刑期23年10個月,為何認了罪沒有扣減三分一刑期?睇番法官判詞,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雖然吳智鴻認罪,但未有悔過。而事實上吳智鴻也沒有作污點證人。
至於「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判刑,黃振強犯「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為24年,因擔任污點證人及認罪,刑期就扣減一半,判入獄12年,連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共判刑13年半。
金牙大狀話,法官認為吳智鴻沒有悔過,亦不願出庭作供,扣減刑期就比較少。黃振強則是有悔意,願意轉為污點證人,有助案件的審理,因此一扣就扣了一半刑期。而同樣出庭作供的蘇緯軒、彭軍壕,亦都獲扣減一半刑期。
另外協助製作炸彈的蔡凱明、協助運入槍械陳玉龍兩位認罪被告,就各獲三分之一減刑,賴振邦就因曾義務教導小孩及長者使用智能電話的良好品格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回顧這單案的承認案情,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計劃在軒尼詩道遊行路徑途中的英皇中心,放置兩個分別重2公斤及8公斤的炸彈,其中大炸彈內更加入大量鐵釘,「屠龍小隊」會引誘警方到場,其後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槍手從附近高處用長槍亂槍掃射警員,引起恐慌,迫使其靠近大炸彈再加以引爆殺死更多警員,串謀者再執拾警員佩槍以為己用。
承認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