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省青島市爆發疫情,主要在一家胸肺科醫院爆發,懷疑是由輸入個案感染了醫院內的人員,病毒在院內散播,累計至少13人確診。事發之後,青島馬上啟動全民檢測機制,對全青島市905萬市民進行檢查。截至週三,已經採樣828萬份,當中有492萬份樣本已經出了結果,暫時未有發現呈陽性個案。青島計劃在5天內完成全民檢測。
歐美媒體對青島如此快速可以做完全民檢測十分讚嘆。美國CNN記者報道青島人非常有序進行檢測,也沒有什麼抱怨,主持人覺得青島的防疫方式十分有效,可惜美國很難做到。
比利時的《最新消息報》報道,中國和西方抗疫的差異是中國的行動非常迅速有力,當發現一個確診病例,政府就立即行動,不會等到出現200、300個病例之後才出手。《最新消息報》稱,歐洲人覺得只出現12、3個新增病例,就對900萬人進行檢測,有點不可思議。然而,這已經變成中國的抗疫的常規做法,是盡量從源頭下手,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動態清零,阻止一個地方的疫情,對全中國人的威脅。《最新消息報》的主播表示:「或許我們真的可以從中國的快速反應中學到點什麼。」
中國這套抗疫模式確實十分有效,6月在北京、7月烏魯木齊和最近的青島疫情,都可以見到這種快速防控和全民檢測的方式,實現到動態清零,很快便可以把病毒殲滅,社會生活在不足一個月內復常,群眾甚至可以除下口罩進行大型活動,不用像香港一樣,長期受限聚令的困擾,更不會像西方國家一樣出現疫情大爆發。
青島的全民檢測,暫時並無發現新的案例,其實這是成功,而不是失敗的結果。香港早前的全民檢測,用了5億多元(未計阿爺另外津貼的5億元檢測費用),驗出46個陽性個案,有媒體以簡單除數方式,「計算」出每個檢測出來的呈陽性個案,「成本」要1089萬元,認為不值得云云。
這個想法可以稱為「石頭腦袋計死數」,既無衛生綜合防控意識,也沒有維持城市如何有效運轉的理念。香港維持限聚令多一天,經濟不回復正常,估計一天損失GDP 7億元。如果香港進行強制全民檢測,像青島一樣沒有找出新的案例最好,找出新個案可以動態清零,切斷傳播鏈,經過一段短時間,政府就可以放寬限聚措施。
香港上次普及檢測由於不是強制性,只檢測了178萬人,找出了46個案例,最直接的效果是減少了46個案例在社會上播毒。按未檢測的數字比例去推斷,也顯示了社會上可能仍有過百個潛伏案例沒有找出來。假若香港750萬人都參與強制檢測,就可以將社會上帶病毒者全部找出來,香港就可以快速動態清零,政府就可以解除限聚令,全面與內地不同城市免隔離通關,增加地區之間的人口流動。
如果可以一下子找出社會中的所有潛在帶病毒者,5億元、甚至10億元的檢測成本不是很昂貴,而是很便宜,因為可以免除其後的疫情爆發和禁聚的代價。這就是基本經濟學所講的「機會成本」,不參與全民檢測的人得到微末的個人自由,但社會卻要付出疫情再爆發和長期限制的龐大機會成本。
不強制無法令全民參與。國內已不斷示範全民強制檢測的有效作用,香港其實很應該倣效。特區政府希望老人院舍內的所有人員進行檢測,但據聞檢測率已下降到只有六成多,即有三成多的人員不願意進行檢測。這樣高危的地方,政府依然不實行強制性檢測,容許自由選擇,就大大增加了爆疫的風險。
香港上周出現第三波尾浪爆疫,政府開放了4個地區檢測中心,讓市民自願檢測,總算是一個好的開始。不過,政府的做法仍是畏首畏尾,不敢大力宣傳,便減低了檢測中心能夠找出潛在帶病毒者的機率。
政府應該積極考慮進行強制性的全民檢測,在大力講解全民檢測、動態清零和取消限聚令的好處的同時,還要大力回擊那些政治上的陰謀論,例如所謂盜取香港人的DNA資料的謬論。
要以嚴謹科學的態度抗疫,排除政治干擾,才有機會成功。政府要以清零作為政策目標。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