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將野鴿列作受法例規管的動物之一,禁止市民餵飼。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 資料圖片
草案同時建議將非法餵飼動物的最高罰則,由現時罰款1萬元提高至10萬元,另加最高一年的監禁刑罰;並為非法餵飼動物引入定額罰款制度,每張罰單的罰款額為5000元。另外,修例亦擴大打擊非法餵飼行為的執法人員類別,由漁護署人員與警員,擴展至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的部分人員。
野鴿。資料圖片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在二讀辯論發言時說,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會在今年8月1日生效,政府會就新例進行公眾教育及宣傳,並建立新定額罰款通知書系統等。
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 資料圖片
對於有議員關注,政府能否就禁餵規定有效執法,謝展寰說,修例擴大執法人選的類別,漁護署亦會聯同各執法部門制定具體執法指引,為執法人員安排全方位培訓,涵蓋辨認野生動物與野鴿,蒐集證據的標準等,確保執法有效及一致,當局亦會檢視利用新科技協助執法。
政府在憲報刊登《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政府新聞處助理圖片
《條例草案》將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使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及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兩大原則後,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命令進行遙距聆訊。
政府發言人表示,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推動使用科技的主要措施之一。與一貫做法相同,只有在合乎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下,並顧及一系列相關考慮因素後,法院才會指示使用遙距聆訊,是否指示使用遙距聆訊屬法院行使現有案件管理權力下所作的案件管理決定。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涵蓋內容,涉及作出遙距聆訊令的細節,包括法院須考慮的因素;遙距聆訊的運作,包括法官的權力、參與者的出席,以及文件的傳送、物品的呈示和文件的簽署;使用遙距聆訊的範圍和例外情況 ;遙距聆訊中保障司法公開的措施;以及擬議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
發言人說,基於確保司法公正的首要考慮因素,並考慮到在部分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的限制、風險和關注,《條例草案》以明文列出不得使用遙距聆訊的例外情況,包括有關國家安全的所有法律程序,以及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審訊。
《條例草案》將於12月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