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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該受罰的人 還在做評論家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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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該受罰的人 還在做評論家

2017年03月18日 01:19 最後更新:10:03

旺角暴亂案,3名被告罪成,包括一名女大學生,各判監禁3年,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出,就暴動判刑而言,案例都強調阻嚇一點,考慮本案情況,參與人數,暴力程度,雖然無人命傷亡,但確實有危險成分,法庭不能姑息,亦要傳遞一個訊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有時代價可能很大。

或許有人同情有案中被告是大學生,並不是大奸大惡的積犯,但我卻希望大人小朋友都要明白,做事一定要想後果!暴力犯罪,要付出代價。

那邊廂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表示,對有年輕人因熱愛這個家而負上代價、押上前途,感到非常痛心及悲傷,認為社會和政府應反思為何年輕人願意以代價大、相對激烈的方式走上街頭。

年輕人的確押上了前途,但是我懷疑「年輕人願意」的看法。若果參予暴亂者清楚明白甚麼會構成暴動罪,刑期如何,明知有監禁可能性仍然堅持去做,那才可算是「願意」。若果時光可以倒流,他們在明知有機會被重判監禁的情況下,還會執起玻璃瓶拼死命地向警察扔去嗎?

他們近距離把玻璃瓶和竹枝扔去時,有想過他們可能會把警察殺死嗎?他們真的願意殺人嗎?若說他們沒有想到有這些後果,就不要説他們「願意」了。這根本是不計後果的行為,置警員性命於不顧。更應該受罰的,就是黃台仰那種鼓動年青人上街暴力抗爭的人。

我們也年輕過,我們的心口亦曾掛過「勇」字。隨著年紀、經驗、見識的增長,我們會對人對事有自己的見解,做事前都會深思熟慮,諗清楚才做。正如我老友常說「唔明點解當年咁危險都會在芭提雅玩降傘。」因為現在明白剎那間的愉快,與可能發生意外構成的傷害甚至死亡,不成正比。

做所有事情都會有後果,凡事三思而後行,「停一停,想一想」,若後果你承擔不來,就千萬不要參與了。




黃毅力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中,多名身穿黑衣人士拆除鐵欄,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同日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上訴後案件發還重審,早前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暫委法官鍾明新星期三(9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涉案暴動非常嚴重,惟考慮各人由原本被判無罪,重審後被定罪及須要監禁,加上漫長司法程序中飽受壓力,遂給予10個月刑期扣減,最終判處陳虹秀入獄3年9個月,另3人被判入獄2年5個月。

2019年8.31灣仔衝突案,社工陳虹秀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8.31灣仔衝突案,社工陳虹秀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被告依次27歲補習老師賴姵岐、3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及48歲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鍾明新在判刑時指,案中暴動情節極為嚴重,考慮對公眾滋擾、警民關係受損等因素,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 惟原審至今亦已歷時5年,考慮到被告在5年來所承受的壓力,酌情扣減10個月刑期,因陳虹秀有良好背景及無案底,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另外認罪3名男女則因年輕獲減刑3個月,判囚2年5個月。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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