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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龍城潑水節以水槍射警員及記者 3男罪成判囚28日

社會事

去年九龍城潑水節以水槍射警員及記者 3男罪成判囚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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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龍城潑水節以水槍射警員及記者 3男罪成判囚28日

2024年11月01日 21:56 最後更新:22:57

去年九龍城潑水節期間,3名男子以水槍射向3名警員及3名電視台記者,3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襲警及普通襲擊罪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8天。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在庭上為3名被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曾維誠生於基層家庭,學歷至中四,之後有進修廚藝及英文。他稱案發時不是有心激怒或冒犯警員及記者,也不是為了阻礙警員執法,承認低估法律後果及責任,已被還押逾兩星期,判處社會服務令已能反映其罪責。

第二被告葉嘉健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一向有穩定工作,案發後態度合作,知道不能用「玩」來做藉口;第三被告袁子健求情時表示,過去十年內考取紮鐵工人資格,之後從事這份工作,有穩定收入,案發時只是「玩到過咗龍」,沒意圖攻擊警員及記者,已有很大悔意。

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表示,3名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適合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案件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所有被告都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認罪扣減,終判他們各監禁28天。

香港警察總部

香港警察總部

裁判官說,案發時被告不理會警員指示及記者的肢體動作提示,在他們不同意下不斷向他們射水,即使當日是節日,也不能這樣做。雖然案中警員及記者沒明顯及實際受傷,但記者的眼及臉等部位被射水,承受一定程度的痛楚;警員則身穿制服,在眾目騤騤下被射水,法庭須確保執法人員受保護及尊重,否則公眾利益就會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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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去年潑水節期間,3名男子以水槍射向3名警員及3名無綫新聞記者,被控襲警及普通襲擊罪,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陳志輝,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依次為26歲的士司機曾維誠、26歲文員葉嘉健及32歲紮鐵工人袁子健。裁判官指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監禁會是合適選擇,但法庭仍應辯方要求,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考慮此案整體證供以及拍攝到事發經過的影片內容後,肯定案中被射水的警員及記者不同意遭被告射水至這種程度,雖然法庭沒忽視此案發生於潑水節期間、現場人士會互相射水祝福,但被告的行為已必然超越一般行為標準。

九龍城裁判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

3名被告中,只有袁子健在審訊期間自辯,法庭只能依賴環境證供來審理另外2名被告的案情,最終裁定所有被告案發時都不可能會有真誠但錯誤的信念,他們當時其實知道各事主分別是警員以及工作中的記者,而且不同意被人不斷近距離射水。法庭裁定3名被告蓄意向事主射水,並不是真誠相信事主同意被射水,影片也顯示3人是共同行事,有共同犯罪目的,曾維誠也不能用「粗野嬉戲」作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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