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旬清潔工多年前非禮及強姦10歲女兒,高院裁定他亂倫和強姦等10項罪名成立。法官批評被告持續把女兒當作發洩性慾的工具,為求脫罪更抹黑女兒,對女兒造成嚴重傷害,至今無悔意,判被告入獄17年,以起阻嚇作用。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表示,案件令人髮指,被告作為父親本應愛錫女兒,但所作行為禽獸不如,被告對性有歪曲觀念,為滿足一己私欲,持續對女兒作出猥褻行為。法官表示,女兒對父親缺乏悔意感到非常憤怒,因父親不認罪要出庭作證,重新勾起不愉快回憶,令她感到不快及羞愧,承受著巨大心理壓力及創傷。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本性不壞,沒有對女兒施以恐嚇,女兒沒有因被性侵而感染性病,期望獲輕判。法官斥責被告強姦女兒已反映品格卑劣,即使被告自稱為家庭付出一生,希望早日出獄與家人團聚,但難以理解被告為何如此厚顏無恥,沒有反省到其行為一手摧毁家庭,令自己眾叛親離,實屬咎由自取。